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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上岗次日遇害
青岛新闻网  2005-10-25 15:12:00 
 

    “的哥”上岗次日遇害  因无资格证,家属索赔遇困难,法院判车主补偿3万元

    晚报讯 青年李某被出租车车主雇用,做夜班替班司机,没想到开上车的第二个夜晚就不幸遇害。李某的亲属将雇主和车辆挂靠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李某没有办理开出租车的资格证,索赔并
不顺利。记者昨天从四方法院获悉,一审判决雇主支付李某亲属补偿费3万元。

    2004年5月21日,李某和车主高某约定,由李某做高某出租车的夜班司机。口头约定后,李某并没有办理出租车驾驶资格证。2004年5月23日凌晨1点,李某驾驶着高某的出租车营运到距崂山区北宅派出所4公里处时被他人杀害,目前案件仍在侦破过程中。

    李某的亲属认为高某作为雇主应该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车辆挂靠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高某和车辆挂靠单位却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于是,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诉,索赔14万多元。

    当庭,出租车主高某认为本案应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李某遇害时,财产分文没丢,车辆也没有丢,李某为何遇害尚不可知。这个案件是第三者加害,只有确定了第三者没有责任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后,才能由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单位则认为李某不具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在夜间驾驶高某的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时被他人杀害,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李某和高某之间存在雇用关系,高某应该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李某和高某都明知李某没有出租车驾驶资格,仍然让李某驾驶出租车营运,双方均有过错,李某被害致死也是不能预见的,因此亲属要求高某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某作为李某经营活动的受益人,应给予雇员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高某一次性给予李某家人经济补偿费3万元,驳回李家对车辆挂靠公司的诉讼请求。(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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