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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青岛新闻网  2005-10-25 05:06:01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青环发[2005]98号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
府令第16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列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一)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注册登记的下列汽车:1、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2、按规定可以延期报废的;3、年检或抽检中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排气超标,经治理后须复检的。(二)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汽车。二、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

    三、机动车排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排气检测达标,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排气检测超标的,禁止转入本市。本市过户车辆,必须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五、凡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上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六、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经排气检测达标,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排气检测超标,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机动车排气仍超标的,不予延缓报废。

    七、对没有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为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暂不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车辆,仍在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排气,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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