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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强制险暗收54年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以“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将北京铁路
青岛新闻网  2005-10-25 01:58:03 
 

昨晚,记者在火车站调查了十几名市民,大多数市民对这个保险不知情本报记者摄
    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
车票,票价为203元。购买火车票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凑巧的是学法律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结果,黄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自此,牵出了“尘封”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

    昨天,记者就“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调查了十余人,结果绝大多数人表示,不清楚火车票中包含此项保险。

    铁路法院已经立案

    “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黄先生气愤地说,“这个保险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更不要谈通过这个保险受益了。”

    黄先生一席话道出了大部分旅客的心声。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之一便是: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日前,铁路法院已经对此事立案,法院将择日审理。黄金荣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后,前往法院交纳了50元诉讼费。

    此案的新闻代言人毛晓飞律师对记者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在购买火车票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火车票中包含保险费的真实情况,也无从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权利,显然侵犯了铁路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此,北京交通律师网创始人、交通法专家董来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火车票强制险的收取确实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申请取消“强制险”

    然而,这一事件并没有停留在火车票“强制意外险”是否侵犯旅客知情权上。

    黄金荣告诉记者,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已于9月26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这个火车票‘强制意外险’能够取消。”

    毛律师说,在旅客收取保险费时,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购买车票的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如果票价相差大的话,缴纳的保险费的差额也是非常大的。

    但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即两万元,这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对于取消火车票“强制险”的申请能否成功的问题,黄金荣满怀信心。他认为,在飞机、轮船取消强制险的今天,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取消它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据《法制早报》

    

相关新闻

    青岛火车站公布咨询电话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担保的内容有哪些呢?昨晚9时许,记者就此采访了青岛火车站有关负责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意外伤害赔付有效时间为:从乘客检票进站起,至到达目的地出站时止。在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均有权要求赔偿。

    据青岛火车站有关负责人透露,仅今年以来,该站已经先后给十多名乘客实施了此项赔偿服务,其中有名乘客在火车行驶中,被一块飞入窗内的小石头打伤了头,为此获得了300多元的医疗费用赔付。青岛火车站“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咨询电话:82979480。记者潘修雷  

    昨晚9时,记者来到青岛火车站售票大厅,随机采访了十几名正在买票的市民,谈到火车票中包含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时,大多数人表示不知情。

    市民李云女士的话很具有代表性,她告诉记者,从来没有听说火车票还包括保险费,更不知道这个保险费有什么用途。

    在记者采访的十余人中,只有周先生知道火车票里有保险费,但保险额是多少他就不清楚了。本报记者

    

    黄金荣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取消火车票“强制意外险”的同时,还抛出了另一个“炸弹”———火车票“强制意外险”可能是不合法的。

    毛晓飞律师表示,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该条例不应归入到行政法规的范围。如果该《条例》不属于行政法规,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力强制旅客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换一句话说,签订强制性保险便是不合法的。

    

专家

    “强制险”已不合时宜

    交通法专家董来超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采取强制保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旅客自愿投保意外伤害险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在其它种类运输方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变为自愿保险的现在,仅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仍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他认为,这一案件一方面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民众的普遍知情,也能促使公共事业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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