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获悉,山东省政府已出台意见,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军人优抚安置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安排。
山东省将“以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施优抚安置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国家现行的优抚安置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都是根据居民户籍的不同性质,即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
口确定的。山东省规定:“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这一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为农村居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为城镇居民。
在征兵工作中,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以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标准,确认应征入伍人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身份。义务兵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民政部门领取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优待安置证》,分别享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有关待遇。
山东省确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继续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按照原农业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理,城镇居民按照原非农业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理。
(记者 庄云锋)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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