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母亲今年50岁。1995年至1998年在甲饭店外租餐厅做临时工(现餐厅已被饭店收回),1999年至今在甲饭店工作。到现在母亲工作已满10年,但这两个单位都没给她缴纳社保。请问我母亲能否要求甲饭店补交社保? 法官答:您的母亲属于应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范畴,可要
求曾工作的单位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在其档案中应有工作经历的相应证明。她曾经工作的餐厅,既已由甲饭店收回,则两单位已合并,甲饭店应承担餐厅的原有义务。因此,你母亲可要求甲饭店为其一并补缴199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王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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