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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流产被告“侵权” 男人维“权”赢了也尴尬
青岛新闻网  2005-10-22 14:13:03 青岛晚报
 

    “我要离婚!……不,我要告她侵‘权’!”“其实我也不想和她离婚,我只想让她给我生个孩子。”记者昨天从民政部门获悉,最近一段时间来,因为妻子背着丈夫流产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正在迅速升高,而不少女性在使用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并不知道“侵犯”了另一半的权利,因为法律也给男人赋予了生育权
。面对男人的维权要求,法律专家却认为,男人维“权”即使赢了也很尴尬。

    案例分析:妻子流产丈夫欲讨生育权

    2003年,30岁的齐先生结婚了,妻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秘书。今年年初,正当齐先生满心欢喜地为“希望工程”做准备时,妻子却对他说,不想这么年轻就被孩子、家庭拖累,所以暂时不想要。“最初我不同意,但妻子一再坚持,没办法,我就答应了。”今年9月,妻子突然打电话说,自己不太舒服,要回娘家住几天。终于,他从岳母口中得知,原来妻子竟背着他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为这事,我母亲气得老毛病犯了,至今还躺在床上无法出门。生不生孩子难道男人就没有任何决定权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像齐先生这样男性生育权被侵害的现象在我市并不少见。虽然三年前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强化了男性生育权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男性以妻子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为难”。

    政策矛盾:妻子堕胎不用丈夫签字

    “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表示,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实际上如何保障男性生育权一直是存在争议的话题。”

    长期从事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专家向记者解释说,尽管怀孕生子是双方的事,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医院对于怀孕妇女的婚姻等其他状况并不过问。因为堕胎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妻子到医院堕胎,只要本人或者亲属签字就可以,医院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丈夫签字方可做人流。

    “女性自主决定生育权利,这本来是一个社会的进步。但婚内的生育权问题,也应当保障男子生育权不受侵害。”然而给予男子生育权,却并不意味着丈夫在法律上就有了对胎儿的处置权。

    专家说法:男性维“权”赢了也尴尬

    据了解,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起到现在已经3年了,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男性享有生育权。然而记者从我市一些法院则了解到,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判决是有强制力的,所以法院尚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对此,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惠荣认为,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男性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在权利受到侵害受到阻碍的时候,有权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的权利,但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利,无法用金额等赔偿办法予以最终判定,所以即使打官司赢了,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记者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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