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本溪公安机关侦破了"3-13系列盗车案",曾获“全国优秀警察称号”的抚顺刑警张永军等21名民警涉嫌购买、使用或销售赃车,今年7月18日,张永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4万。
发现车没合法牌照、发动机号被更改,即使没被告知也应当知道是赃车。
10月19日上午,“3·13系列盗车案
”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的原抚顺公安系统的7名民警和1名工人,均犯收购赃物罪,分别处以6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当日9时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但辩护席上只有一名辩护人到庭,共22页近1万字的判决书宣读了40分钟。 9时40分许,审判长宣布闭庭。
据了解,郭毅、赵智伟、唐晓峰、董北儒、康俊杰、牛广庆、狄东玉、郎华8名被告人中,7人曾是抚顺公安系统的民警,其中两人曾与张永军共事于新抚分局,另外一名被告人被捕前系抚顺市公安局交巡支队工人。
在之前的庭审中,被告人赵智伟等6人的辩护人曾分别提出,被告人被卖车人欺骗,不知是赃车。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6名被告人在没有任何手续及合法牌照、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号被更改或磨损等情况下,均符合“应当知道”自己收购的是赃物。因为“明知认定”是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以法院认定该辩护意见无法律根据,没有采纳。
法院审理认定,8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收购赃物罪,但因买赃自用,主观恶性不大,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单处罚金,没有其他判罚。
法庭上,除被告人康俊杰当庭表示上诉外,其余被告人均持保留意见。
庭审聚焦
针对之前的庭审,被告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庭上也进行了宣读。
1、被告人郎华不具有法定立功情节
被告人郎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郎华具有法定立功情节。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刑法规定,“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的行为,被告人郎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罪犯云刚(此案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其被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之前所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立功表现”,法院没有采纳。
2、赃车无需重新估价
被告人郭毅等4人的辩护人及被告牛广庆分别提出,车辆鉴定价格是在被告人多次修车后所做出的,与车的原值不符,同时,3名被告的辩护人分别申请对车辆重新估价。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5名被告人购买、使用的车辆均无任何合法手续及牌照,所以无法确定其提供的修车费用单据是用于修理涉案的车辆,法院认定该辩护意见无法律根据,没有采纳。
3、两名被告人被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郭毅、郎华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诉,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为案件侦破起到一定作用,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作者: 程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