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的一些高校针对现行学生管理的问题制订了一些新的标准,其中非法同居、第三者插足等道德问题都被不约而同地写入了校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措施。这样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事件]广东高校:非法同居、第三者将受罚
日前,在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伦理道德问题以文字方式明确写进了新校规。
【华南师范大学】新校规:与异性非法同居、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此外,新校规还将违纪行为详细分为七大类,对每一种违纪行为都明确规定处分类型。校方表示,这样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判断。
【广州中医药大学】根据学校的特殊性,在校规中明确严惩对病人有不轨行为的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利用医务人员工作之便,对病人有不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汇总]各高校推新规“管理”学生道德
复旦大学:放宽学生非婚性行为处罚
对于“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学生的处分,原条例中的规定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与两名以上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新条例改为“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删除了“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条款。
对于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学生,原规定为:“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新条例中,处分被改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删除了“开除学籍和退学”这一表达。
西南民族大学:结婚怀孕不再禁 留宿异性要记过
在西南民大新《规定》中看到,“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这一内容已被取消,“女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怀孕开除学籍”的内容也不再出现。但《规定》也没有直接条款明确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
对学生男女同居,新《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王鹏飞说:“中国毕竟是传统的民族,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是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大学生更不行,其他高校对此处理也几乎完全一样。”
上海师范大学:“留宿异性”处分放宽
新出台的校规中,已对“留宿异性”的处分放宽。原来“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违纪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已改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写明“对他人异性留宿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广州大学:高校不会设“结婚住房” 生育可休学一年
学校规定,如果在校学生结婚后需要生育,可以准许其休学一年回家“休产假”。在校大学生即使结婚生育需要休学,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就不违反规定。学校不可能为少数结婚学生提供结婚住房。
华南农业大学:学校宿舍可租给已婚学生使用
学生处负责人表示,如果学校有多余的宿舍,可以租给已婚学生使用,如果没有,学生就只能到校外租房。现在高校住宿都是实行社会化的公寓式管理,学生要住宿只要交费就行。
南京师范大学:校内结婚不受限制
南师大的旧规定中提到:“学生从事三陪活动、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将给予勒令退学。”而在新校规,这一条被“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的决定代替了。
苏州大学:女大学生可休产假
已婚女大学生因生育需要者,必须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休产假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继续保留其学籍。不过休学期间,其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后,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一夜情将被开除
《管理规定》作出了“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的明确规定。据该校学生处介绍,《管理规定》是严格遵守重庆市教委《高等学校制定和修改学生管理制度》中第四十二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精神来修订的。
[碰撞]大学生私事不能“无王管”?
正方:要管
学校:重要的是进行道德规范
华南师大学生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校规中的很多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确实有困难,比如取证。不过该条例的制订除了使处分有据可依外,更重要的是对全校学生起道德规范的作用,以一种法制教育教材的形式划出雷区提出警示,从而引导学生们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市民:大学生应受约束和引导
大学生虽然年龄上属于成人,但在思想观念上尚未成熟,必须进行一些必要的约束和引导。 学生:相关规定难以理解
华南师大不少学生表示“难以理解”。“什么算是非法同居?两个谈恋爱的人住在一起算不算?”一名大三女生反问。还有学生提出,“怎么定义什么叫玩弄异性呢?指生理还是心理?”
更多的学生则认为相关规定明显难以执行,除了对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外,更难收集到证据。还有学生开玩笑说,如果对方愿意为了自己离婚,这还算不算破坏别人家庭?有学生还在校园网上发出评论:“这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会有这样的校规?”
反方:不能管
专家:操作有难度
尽管新规有很好的导向作用,但操作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毕竟道德问题是不能够从行政角度去解决的。选择结婚生育的学生不会占主流,因而不会对高校管理产生不利的后果。只要对社会无害、对个人有利,高校就不应该管,这也是体现一种人文关怀。
网友:开除一夜情学生与“道德入法”
我国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认为,成年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在我看来,这些观点比较激进,但不乏深刻。我认为,除了强迫的性行为以及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外,在性的问题上,对他人产生影响和对公序良俗产生破坏的行为也应当禁止。因此,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这些在我们国家明显是违法的行为,学校规定将开除学籍,这都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却值得商榷。从学生怀孕被开除到“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的《管理规定》出台,学校在一次一次地充当着维护道德的急先锋,可是在一个道德多元化,越来越强调公民权利保护的今天,仅仅靠一纸规定和背后的强制力,能行吗?
中国青年报:大学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怎么界定
所谓不正当,从词意来理解,是指施加不适当的压力而迫使某人改变想法。作为法律术语的“不正当”,应从两个角度来看,其一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越的地位、意志或思想在精神或其他方面向另一方当事人施加非正当的间接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就范的一种非法行为。其二,对他方造成伤害,比如说破坏法律所保护的婚姻。两个年轻的大学生自愿发生性行为,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滥用自己的被信任地位,或者利用对方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以及精神上的痛楚而影响另一方进行自主的抉择,不存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怎么能说是“不正当性行为”?
南方都市报:大学难道非要练童子功?
法律与纪律条文是越具体越容易执行,“非法同居”、“玩弄异性”这种外延无限宽广的泛指,注定是无法操作的。凡是男女生同居,当然是非法同居,即使他们只是合租房子,并无性接触;而凡是恋爱分手造成的不愉快,也都可以套上“玩弄”的罪名。我想,它的目的不在于操作性,只是一再表明校长们的共识:年轻学生的性爱是教育大敌;学问与性爱成反比,只要学生一尝禁果,他们就会胡天胡地,无心向学。似乎现在的大学都在教授童子功,只要一破身就内力全失。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