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从一栋居民楼下路过,差点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中,赵某一气之下与楼上住户傅某厮打起来。厮打导致中年的傅某冠心病发作猝死,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款17万多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此判决。
2003年10月26日下午3点,赵某与妻子、儿子经过青岛市诸城路一栋居民楼楼下,突然楼
上掉下来一包东西,差点砸中赵某和家人。气愤的赵某冲着楼上的居民嚷嚷,楼上下来一位中年男子,与他争吵起来。男子是7楼的住户傅某,患有冠心病。争执中,傅某用头顶了一下赵某的脸,不知对方病情的赵某上前揪住傅某的衣服、头发,扭打在一起,很快被附近的群众拉开。2分钟后傅某自己坐到地上,靠着墙顺势躺倒,不再动弹,人们赶紧将他送往医院,傅某却不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傅某是因剧烈活动,情绪激动,头外伤引起的冠心病发作猝死。
市北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赵某不服,他认为这个事情发生纯属意外,因此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自己无罪。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已经不是简单的揪打,而是相互厮打,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对可能出现的受伤、死亡结果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被害人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活动、头部外伤,这些都与双方的厮打有关,赵某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所以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市北法院的原判决。(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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