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两年毫无察觉
“如果不是发生这种事,我们还会觉得那个老师蛮好的。”赵蕊说。张玉也说:“梁宏贤平时对我特别友好,一见面就问长问短,老是夸我们家何洁怎么聪明,怎么怎么乖。”“热情、平易近人”是家长们之前对梁的普遍印象。
梁宏贤现被关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记
者无法采访他。梁被捕后,警方从其宿舍搜出了一本日记,梁宏贤在日记里写道:
多少次说要改过,可为何?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自己已变得如此禽兽?把一时的快乐置于一生痛苦的开头,我根本不是人!在别人的面前自己是“老师”,而背地里却是如此狼心狗肺。
我知道此刻就是一万个对不起也无法补偿给她带来的伤痛!她应该有一个快乐无忧无虑的童年,和其他人一样健康成长,而我却残忍地夺去了这一切。
梁宏贤,这个今年只有24岁的青年教师,并不是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罪恶,用不着别人来骂他,自己就已把自己定位成“禽兽”、“不是人”、“狼心狗肺”。在日记中,他不断忏悔:
如果上天可怜我,就再给我改过的机会,给我坚强的信心、毅力,改掉种种坏毛病,让我用一生的所有来作回报。祈祷你,也相信自己可以改过,再给我一次机会,求你!求你!
在回答警察的问话时,梁宏贤这样回答自己行为的原因:可能是性格比较内向,一直没有真正的女朋友,而且学校生活单调,内心寂寞空虚,为满足生理需求而行此兽行。
那垌小学的老师大多住在学校附近,虽然是公办教师,但家里一般都还种着田。中午的时候老师一般都回家吃饭休息,或是帮家里干点农活。而学生中午都不回家,从家里带了饭在学校吃,午休时的秩序靠学生干部来维持。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梁宏贤涉嫌的大部分强奸行为发生在中午时分,甚至会发生在五楼的大厅里。
另外,吴小兰跟妈妈说,其实有一个老师在案发前就已经知道有这种事情了。那垌小学一名老师的女儿也在本校就读,吴小兰有一天悄悄地要求这个同学告诉她爸爸,说梁宏贤老师跟女生做不好的事。第二天,这个女同学带回来的话却是:“爸爸说,叫我不要多管闲事。”
罪恶持续了近两年,学校领导、其他教师竟无一人知晓此事。记者到那垌小学采访时,看到墙上的教师简介里,梁宏贤的照片已被撕掉。校内只见一位教师,他说学校领导全到市区上课去了,然后匆匆锁上了教学楼的大铁闸。出得门来,一名家住大邓村的三轮车司机大笑说,学校领导肯定在里面,就在楼上。因为这个小学没几个老师,校长都要上课的,要是有人去市里上课,这儿就不会让学生来上课了。
家长索赔四处碰壁
梁宏贤被捕之后,受害学生的家长们一直沉浸在愤怒与愧疚之中。
张婷立的爸爸张正延说,他下地回晚了,都是张婷立自己做饭。女儿的乖巧让他感到十分安慰。没想到上了一年级后,女儿就有所改变,每天不知道想些什么,饭也不做。他当时还有点生气,觉得女儿变懒了。其实事情早有征兆,家长们都没有注意。他们都觉得把孩子送到学校是最安全的,老师是最可信任的。
二年级下学期的时候,何洁躺在床上一个劲说下面痛,问她怎么回事却不答。
张玉不以为意,以为是上火的东西吃多了。二年级有一段时间,何洁脸色发青,还不肯吃东西,张玉带她到医院检查。由于没想到要检查妇科,于是没查出任何问题来。刘烟茵也有同样的问题,妈妈在给她洗澡时发现下身红肿,以为是发炎,还骂她“成天买那些火气大的零食吃,吃出毛病来了吧?”甚至有一位家长发现女儿的内裤上有白色粘液,带去卫生院检查,同样因为“没想到”,什么也查不出来。案发后才想起来,可能是精液。但内裤已经洗过了,无法成为证据。
现在回想,一桩桩一件件都浮出脑海,家长们不约而同垂首流泪。
案发后,事情似乎就与受害学生无关了。家长们小心翼翼地避免当着女儿的面谈论这个话题,同时又十分注意女儿最新的心态,提心吊胆,生怕女儿会想不开。
与此同时,闲言碎语飞快地传播开来,悲剧也如涟漪,一圈圈地放大。有一次,同村的人跑过来问吴小兰爸爸:听说那垌小学在选美啊?类似的闲话把一肚子火的吴父惹急了,几次跟人吵架。正月十五的晚上,他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
家长们都面临了同一个难题:想给孩子另找个地方上学,但是,没有钱。失去了家里主要劳动力的赵蕊家,更是无比为难。他们都是纯粹的农民,除了种点蔬菜和甘蔗赚取一年一到两千元的收入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他们现在只有逼着女儿在异样的眼光注视下回到那垌小学上课。
为了得到赔偿,他们一起到城里去找各个部门讨说法,希望能找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单位。教育局、司法局、妇联,都找了个遍,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应。在兴宁区司法局参与的一个学校与家长的协调会上,一位干部说:“你们把梁宏贤告到枪毙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们还不是拿不到钱?”在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副主任在材料送达后两个月,在家长们的催促下才看了材料。看到精神赔偿请求是5万元,说:“你们想靠这个发财啊?”
四处碰壁之下,律师是他们最后的选择。家长们找了好几个律师,可收费都太贵了,他们负担不起。而且律师们的说法都不一样,有的说可以争到赔偿,有的却认为法律不支持。正茫然不知所措之际,受害女生江灵的家长江福民辗转托人找到了名律师张树国。张树国也是为人父之人,听了之后十分同情,加上多年来一直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他决定免费为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张树国代理此案。
处女膜:“特殊的物质”?
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多年来一直关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他接过的类似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因为《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字:物质。”张树国说。
《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
《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条规定更是将请求精神赔偿的路径堵死。这样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
张树国认为,以上两条司法解释否认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人为割裂开来,限制了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为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障碍。在现行法条修改之前,只有从对“物质”的定义着手突破。人是不是“物质”?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质”?这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顺着这一思路,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万元这个定价,张树国的理由是:处女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一旦遭到破坏,便是不可修复的,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这层膜,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而且这些受害者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摆脱现处的生活环境,这也意味着她们将难以对抗世俗的压力,永远生活在噩梦里。所以,这个“物质”要么无法定价,若真要赔,就应该是个“天价”。
今年早些时候在重庆发生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件中,12岁的被害人玲子提出了处女膜修补费用1万元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瓶颈,法律界的讨论早已有之,相关的修改建议并不鲜见。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出最多的一种意见。
张树国说,他提出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抚慰。
记者问受害学生家长:假如能够拿到赔偿,你们会怎么花这笔钱呢?比较集中的答案是:给孩子换个学校。但他们的目光中,没有过多的期望。
(为保护受害人,文中受害人及家长名字均为化名)
采写 本报记者 谭人玮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