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本市有房产一处,一年前将其出租给李某,租期自2004年8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止。我现欲出卖该房,租赁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我能否出卖该房?若李某也想买此房,我是否要先卖与他?
答:出卖处于租赁期的房子,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租赁期内的房屋能否出卖;
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三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产权人是你,则你对房产有合法所有权,也有完全处分权,有租赁及出卖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你的房屋虽处于租赁期,你仍可以出卖,进行处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涉及承租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你若出卖该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李某,购买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应优先卖与李某。若李某已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购买条件低于其他购买人,则你可将该房屋卖与他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你将房屋卖与他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在新产权人与李某之间仍有效,李某仍有权租赁使用该房屋至租赁合同期满止。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代中伟杜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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