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降价药正常使用 本报讯昨天下午,市卫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从10月10日起实施的降价药品政策及相关要求。 9月30日,市卫生局转发了《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
价格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相关要求。但是,目前我市部分医疗机构无视国家规定,对此次降价的22种药品不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执行,不张榜公布降低后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不告知和引导广大患者使用降价药品;有的医疗机构以“无货源”等理由或借口拒绝使用降价药品;个别医疗机构以销售22种降价药品以外的替代药品为手段规避降价药品的销售。 为把国家药品降价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市卫生局昨天向各医疗机构提出两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降低药品价格对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促进医院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降价政策,切实把降价药品价格降到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以下;二是要将头孢呋辛等22种降价药品的目录和最高零售价在门诊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确保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降价情况,积极引导广大患者使用降价药品,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据悉,市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降价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视国家规定,置群众健康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执行药品降价政策、有意规避销售降价药品或药品降价政策出台后降价药品销量明显降低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本报记者王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