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康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诉当地一家新筹建的保险公司恶意“挖墙脚”,法院判定,跳槽的三位员工赔偿有关费用,新公司对其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据介绍,赵某等三人原为泰康临沂中支公司员工,三人任职岗位均为公司重要岗位。赵某于2005年春节前后即与筹建的新公司接头,以负责人的身份
准备筹建新寿险公司临沂营销服务部。他们没有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就不负责任地离开原公司,给原公司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和经济损失,特别是将费县营销服务部的两个内勤同时带走,使费县营销服务部的工作几乎陷入瘫痪状态。
让“老东家”不能容忍的是,赵某三人在还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便佩戴新公司司徽开始筹建临沂营销服务部。泰康中支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无其他渠道可以维护的情况下,向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认为,被诉人赵某等三人做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其效力的新公司应承担70%的连带责任。三人不服裁决,于2005年7月初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赵某三人在未获被告单位批准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到第三人处工作,属擅自离职行为。原告擅自离职,使其负责的费县、平邑、沂南营销服务部业绩大幅下滑,给被告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单位要求原告象征性地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9月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终止赵某、孙某、李某与原寿险公司的劳动合同;赵某支付给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孙某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培训费3726元;李某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培训费用6000元。最让人注目的是,跳槽的新公司对其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9月23日,泰康临沂中支公司接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领取17726元赔款的通知。(记者周爱宝)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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