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延长价格调整服务提速今年供热变化不少
晚报讯 从下周开始,集中供热的前期工作将相继展开,各供热单位将为市民家中的供暖设施充水,同时开始收取供热费。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2005至2006年度冬季集中供热与以前相比,有许多新变化。
供热时间增加
我市以前的冬季集中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去年在调整供热价格时,根据市民要求和青岛冬季气候,将供热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与以前相比延长10天。
供热价格调整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市内四区居民类用热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含室内设施维修费0.75元)。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供热条例中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供热单位原因,对室温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服务提速
新的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对供热设施漏水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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