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华宾)
记者昨日从市国资委获悉,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市国资委印发通知要求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物资产转让中,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
挂牌转让。
据悉,市国资委此次规范转让程序的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以及停产企业批量、贬值处理库存积压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通知规定,我国国有企业中,对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转让标的为固定资产且其账面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含20%)以上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企业要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要求,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作为转让方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进入公开转让程序的实物资产,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广泛征集受让方,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充分发现资产价值,维护国有权益。同时,市国资委要求,集体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也应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市国资委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程序,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更趋科学、合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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