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12日宣布,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四川省成都市、山东省济南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在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方,居民(除国家工作
人员外)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按签注规定时间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方,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主管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限部分区市)以及福建省的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台州等城市已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截至2005年9月30日,内地居民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已达1800多万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