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据《济南时报》报道,自己的宠物狗丢失后,为了尽早地找到,济南市民李某张贴广告悬赏2000元搜寻。当一人将狗送上门时,李某拒绝全额支付赏金,此人一怒之下将李先生诉上法庭。 李某于退休后生活无聊,于2001年在济南宠物市场花1000元购买了一只
牧羊犬,名为“旺旺”。几年来,随着李某老伴的去世,“旺旺”与李某相依为命,这给晚年的李某增添了许多生活的乐趣。不成想,李某在8月初外出游玩时,旺旺不慎走失,李某便在自己的住所地张贴广告称“一个月内送还旺旺者,酬谢2000元人民币”。 9月11日,张某发现了旺旺,送还给李某并索要酬金。这时李某自称旺旺的价值才1000元,于是打算给付1500元酬谢金。张某不同意,于是将李某诉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进而双方之间成立悬赏合同关系。法院近日判决,张某理应得到2000元报酬,李某须付酬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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