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根据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工商企处字[200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股东会议决定,原青岛正人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并提供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及债权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视为放弃,特此通知。   ; 联系人:庄满秀臧丽娟电话:85108601青岛正人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工商企处字[200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股东会议决定,原青岛正人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并提供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及债权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视为放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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