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亚记者王阳)
3名男子利用在浴池打工之机,将针孔摄像头藏在包房内,当偷拍到一个体老板与一女子性行为后,打电话勒索80万元。日前,两名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勒索:偷拍性行为镜头狂索80万
2004年3月,40岁的刘锦和34岁的刘家与同伙魏财(另案处理),购进录像设备。3人利用打工之
机,将针孔摄像头安装在二道区某洗浴场所一包房内。不久,3人偷拍了个体老板李某与一女子发生性行为的镜头,并制成录像带。今年4月16日,魏财给李某打电话索要80万元。
落网:没等拿到钱估案犯就被抓
李某接到电话后,就让魏财与自己的朋友于某联系处理。此后,魏财多次在电话里与于某谈判,最终将价格降到了55万。随后,魏财将刘锦在呼和浩特市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号告诉了于某,让其先汇入10万元。
钱还没有汇出,于某就摸清了刘锦等人的藏身之处,并报了案。5月16日,警方在长春市朝阳区一饭店内将刘锦等3人抓获。
此案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二人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处刘锦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刘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走访:仅少数浴所禁带摄像器材
9日,记者走访了长春市内部分洗浴场所,发现除了少数高档浴池外,普通浴池大都没有禁止顾客带入摄影、摄像器材的规定,更没有防范员工偷拍的措施。
三马路附近一大型洗浴场所的刘经理说:“我们在更衣室的墙上有标语提示:‘禁止携带录像器材进入浴室、上楼休息’。除此之外,服务生发现顾客携带照相手机等物品进入时,也会加以提醒。但很难得到顾客的配合。”
律师:偷拍行为不勒索也是违法
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律师说:“在浴池等公共场所偷拍顾客,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顾客洗浴时应注意,并遵守相应规定,以保障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文中案犯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