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监察 确保煤矿安全——山东省煤监局谈贯彻“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安全监察的一把“快刀”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在全国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出台的。山东省煤监局认为,这个“特别规定”是安全监察的一把“快刀”。
今年以来,山东继续
保持了煤矿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1月至8月,山东省煤矿共生产原煤8750万吨,发生原煤死亡事故22起,死亡23人,百万吨死亡率0.26,同比分别减少13起、19人和0.19;全省煤矿杜绝了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但是,影响山东省煤矿安全的深层次因素仍然很多,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1月至8月,省属国有大矿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及机运事故仍然多发。在安全执法中,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现象。
“特别规定”的实施,为从严执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得十分具体和严格。如规定,对于存在15种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对煤矿可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可处以最高15万元的罚款;对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以违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款等等。
山东省煤监局副局长韩芳岐说,国务院出台这样一个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速度之快、内容之实、力度之大,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稳定煤矿安全形势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施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打好攻坚战
一起煤矿事故的发生,给职工家庭造成的是灭顶之灾,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起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往往对企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带来严重影响。韩芳岐说,四季度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山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监察,打好瓦斯防治攻坚战。山东将对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实行强制性抽放,在安全许可证监管、安全评估和监督监察中严格把关。山东安监部门将整合监察力量,一个矿一个矿地攻坚,促使煤矿企业做到资金、设备、措施、人员和时间五落实。对6个重点区域、40对重点矿井和相关重点内容加大监控力度,开展专项监察。
二是以防治水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专项监察。煤矿水害一旦发生,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牵动大局。解读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是在对顶板水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造成的。教训极为深刻。今年山东省普遍雨季持续时间长、雨量大,将重点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今后,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非法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提请有关地方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向近1/3乡镇煤矿下达“关闭令”
山东省煤监局副局长韩芳岐说,进入9月份以来,山东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山东省日前已对第一批71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下达紧急“关闭令”,要求整顿关闭的矿井占这个省乡镇煤矿总量的近1/3。
截至目前,山东省已基本完成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严格审查,目前已颁证矿井326对,对12对矿井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逐一核实,对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1对矿井,坚决予以关闭。这些矿井包括济南12处、淄博35处、枣庄20处、泰安、潍坊、肥矿和淄矿各1处,最后关闭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山东省煤监局要求相关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通报矿井进行关闭;相关部门要吊销煤矿的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等;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同时,山东省煤监局还对22对矿井建议进行资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