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面表示对其中2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本报泰安10月8日讯(记者王振国王东)本报连续报道的“‘救命车’轧死求救者”一案在泰安当地引起强烈反响。10月8日上午,死者宋绪忠的家属向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索赔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共计约43.3万元,但院方明确表示对其中涉及24万元的精神
抚慰金不予赔偿。
8日上午,记者在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宋绪忠的家属和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处理此案的戴绍春律师。据戴律师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死者家属应获赔死亡抚恤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约38.6万元。根据泰安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所以负责赔偿19.3万元。考虑到死者家属实际情况,院方初步决定赔偿20万元。
宋绪忠的舅舅国胜利代表死者家人表示对院方所给出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不能认同。他们认为,宋绪忠死后,他的妻子和父母在精神上均受到很大伤害,医院应在承担赔偿19.3万元的基础上,还应再给死者孩子、妻子和父母共计2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此,戴绍春律师认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确”,而且交通事故属于人身伤害案件的范围,精神抚慰金“不存在”。即使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得不到支持。戴律师再三强调,医院不会赔偿精神抚慰金,“也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此外,死者家属还表示,如果医院对精神抚慰金不进行赔偿的话,那么院方就应负责给死者购买10万元-20万元的墓穴费。戴律师表示,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购买墓穴”要求可以协商,但他认为10万元-20万元的墓穴费用太高,尚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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