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 严格执法 确保《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对于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就地免职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特别规定》在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从严的要求和责权一致的原则,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的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很及时,很有必要,也很有针对性。
落实好《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至关重要。正如《特别规定》指出,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但这并不能否定政府应尽的责任。《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主体、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管理的难度在加大,及时发现和排除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在内的各种隐患工作难度也在加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各级政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把预防各种事故隐患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做得扎扎实实。辖区内出了群死群伤的大事故,相应的救助处理工作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如果事故原因当中还有监管不力的问题,那么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真正把功夫下到,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力量都有效动员起来,就没有办不好的事。
落实好《特别规定》,要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强调的主要精神和要求。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现行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以及违法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等因素,也有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也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在贯彻落实中大打折扣。为此,《特别规定》强调要坚持“重在预防”的思想,既要搞好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更要重视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别规定》界定了事故隐患及煤矿企业生产合法与非法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各方的责权界限更加清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惩处措施相当严厉,体现了用“重典”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把惩治腐败作为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落实好《特别规定》,要真抓实干。要以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情况的检查,督促其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经营。要下大力清理整治煤矿生产秩序,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下决心坚决关闭取缔。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执纪。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管是否酿成事故,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地区和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对那些以发展地方经济等为理由,贯彻《特别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也要严肃处理。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严厉查处煤矿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深入开展清查工作。对于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通过专项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煤矿生产领域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本报特约评论员
《人民日报》 (2005年10月09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