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6日电(张晓晶、刘希军)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状告母校不授予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滨州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召集本院学位委员会重新对原告仇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1998年9月,原告仇某被滨州某学院录取。1999年1月12
日,在《高等代数》考试中,学生韩某某拿走原告的试卷抄袭,原告没有阻止,协同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学校根据《学生违纪条例》决定给予原告记过处分,试卷被判零分。仇某毕业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他补考一次,仇某补考成绩为60分。几天后,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仇某等9名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仇某多次找学校要求授予学位,后来干脆把学校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仇某被滨州某学院录取后,其作为受教育者即享有被告的学籍和在被告处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该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在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时,虽依法享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能违背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未规定对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滨州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召集本院学位委员会重新对原告仇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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