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9月29日闭幕的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介绍,新的拆迁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现行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0年8月修订实施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拆迁条例中的有些
规定已难以适应具体拆迁工作的需要。基于以上原因,拆迁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根据新条例,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条例规定,对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芦智峰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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