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张宗堂)从2005年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人民法院
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决定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成为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凡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进行鉴定。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重新鉴定的,必须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国家将对卷烟生产企业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我国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规定明确,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卷烟生产企业自10月1日起,不再享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须持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当用人单位拟聘请台港澳人员时,需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若这些人员从事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职业,须一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及澳门人员,如涉及管理规定明确的工种,亦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以便申请办理就业证。
个人金融信用不良将上“黑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为保护个人隐私,暂行办法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通过该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时,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临时身份证“变脸” 办证只需3天
公安部发布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式样: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根据管理办法,新版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办妥。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具备5个条件
建设部、民政部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廉租住房将被收回,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 高收入者成税收征管重点
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办法将高收入者作为征管重点。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对其实施动态重点管理。
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管理标准
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试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试行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办法明确,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
二手车交易将更为透明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消费者从10月1日起将能放心买到来源合法的二手车,车辆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也具有法律保障。
根据办法,今后二手车交易将更为透明,经销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还需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骗存教育储蓄遭“棒喝”
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出台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将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企业自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于10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且标签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
针对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10月1日之前无法用完的情况,为减少企业损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请延期使用符合原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核准,并根据企业库存标签数量和生产能力,同意部分企业库存食品标签可以延期使用,并确定了延期使用期限,但延期使用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