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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不退换出门验小票 揭露商家“霸王条款”
青岛新闻网  2005-09-30 15:40:13 新华网综合
 

  (关注黄金周商场“霸王条款”)商场不负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黄金周期间,许多人会带着孩子一起逛街购物,为了让这些消费者安心购物,越来越多的商场设置了专为孩子提供的游乐园,但商场往往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
义务。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这种“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据介绍,许多商场在设置儿童游乐园的同时,都贴出了“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

  然而,《合同法》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重庆市消委为此指出,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完)(记者 李永文)

  (关注黄金周商场“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挡箭牌” 

 

  黄金周是商家促销赚钱的大好时机,在许多商场和超市的促销活动说明上,都出现了“拥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规定。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这种行业惯例式的商家声明相当普遍,目的无非是当作发生消费纠纷时的“挡箭牌”,但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据介绍,“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出现在许多商场和超市的促销活动规则中或会员卡、贵宾卡上,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重庆市消委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因此,商家无权对促销约定作出“最终解释”。(完) (记者 李永文)

  关注“霸王条款”:商场无权拒绝退换打折特价商品

  

  黄金周期间,许多商场往往会推出大量打折特价商品促销,但同时也会在这些商品旁标注:概不退换、不“三包”等字样。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这属于典型的商场“霸王条款”,商场没有权力对这类商品“免责”。

  在全国各地的商场中,“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等大标识随处可见。另外,还有一些商场规定,对“药品”“珠宝”等“特殊”商品也不退换。

  重庆市消委指出,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另外,药品、珠宝等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重庆市消委秘书长赵菁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商家如果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完)(记者 李永文)

  (关注黄金周商场“霸王条款”)商场对促销奖品赠品也应承担质量责任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许多商场又在积极准备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和促销活动,但商场促销员往往声称奖品和赠品属于无偿赠送,因此对其质量问题不负责。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奖品和赠品并非无偿赠与,商场不能单方免除自己的质量责任。

  重庆市消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是商场有奖促销活动中典型的“霸王条款”。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的目的是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这种奖励和赠送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而且,商场已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包含了赠品成本。所以,商场这种奖励和赠送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按照《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重庆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完) (记者 李永文)

  (关注黄金周商场“霸王条款”)内衣不退换 出门验小票 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华网重庆9月29日专电(记者 李永文)许多商场和超市规定内衣制品一旦售出就不能退换,同时要求消费者在离开商场时要向保安出示购物小票,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这些规定和要求都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消委部门指出,服装不分内外,都必须把住质量关。内衣制品属于贴身物品,在退换上要求相对严格是必要的。然而,如果因此就不能退换,则与当前各商家推崇服务至上,“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背道而驰。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经营者应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摒弃有悖法律的言行,尽量做到让顾客满意。

  另外,很多超市要求消费者购物出门时向保安出示小票并盖章。消委指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商品交付,不再拥有对消费者所购商品的所有权。因此,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完)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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