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季耀昆)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将要遵守新的“规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草案)》首次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采用累计积分制考核,对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装置防劫安全设施和出市登记等作了明确规定。
将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累计积分管理
《条例(草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等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了原有的年度检验制度,将静态管理方式转变为动态管理方式,取消了1992年公布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中车容车貌、携带证件等方面的处罚,规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安全卫生、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与评估采用累计积分制。违反三个规范的要求,在一年内记满分值的,将被责令停运5天,连续两年记满分值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实行累计积分管理制度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的、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机制。
计价器检测将改为每年抽检一次
本着减轻出租车驾驶员负担的原则,《条例(草案)》将质检部门的计价器检测改为每年抽检一次,取消交通部门的二级维护,只保留一年一次的二级维护定级。《条例(草案)》规定我市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出租车司机将有权拒载酒后失控乘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乘客的5种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均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客运服务,包括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酒后失控或者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的;超过核定载客数量的;违反装载搭载货物规定的;要求或强迫驾驶员从事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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