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8·7”大兴矿难发生后,一处煤矿现场。有关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矿难发生与官煤勾结有关。这起事故也促成了国家出台干部撤资煤矿的紧急通知。
截至9月22日,广东省梅州市有3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从煤矿撤出资金。
9月29日,新华社刊发了这一消息。这一天,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官员从煤矿自动撤股最后期限已过1周。
来自梅州的消息之所以受人关注,在于这里曾发生了“8·7”大兴矿难。
这一死亡123人的特大事故,被认为是“撤股令”的直接推动力。
而直到“大限”之日,西部最重要的煤炭基地———内蒙古自治区并无一人申报和撤出“官股”。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关人员宣称“宁不当官也不撤资。”在产煤大市陕西铜川,同样无一人上报,铜川市纪委认为,“没有人上报,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官员涉煤问题。”
被逼出来的通牒
两名武警笔直地站在门前,8月28日,广东兴宁金叶大酒店门禁森严。
这里是大兴煤矿“8·7”特大事故国务院调查组驻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等8名省部级官员在此办公调查。
同样的场景出现在兴宁市北约50公里处的一座普通小院内,这个坐落在半山腰的院子有一栋二层小楼,旁边是四台抽水机轰隆作响,来自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出水口取水化验。
8月7日,坐落此处的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23名矿工丧命井下。
不到一个月前,同在兴宁的罗岗镇福胜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6名矿工丧命,广东省政府严令全省煤矿停产整顿,而事实证明,此规定对大兴煤矿并不起作用,该矿仍未停工,直至发生事故。
事实上,早在四年前,大兴煤矿即被要求关停。2001年7月,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在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会议”上,要求对包括大兴煤矿在内的6个煤矿一律关停,但这些煤矿在2002年7月至11月逐步通过了兴宁、梅州市及广东省煤炭工业局的验收,并在未获得“四证一照”(矿长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开采。
为何兴宁大兴煤矿有如此特权?
据媒体报道,大兴煤矿老板曾云高,既是商人,又是政府公务人员,是人大代表,还有个隐蔽身份———警察,是黄槐派出所的挂职民警。
另外,在曾云高的大径里煤矿公司有65个“影子股东”,大兴煤矿六年多来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能够一直进行开采,与这些股份不无关系。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其中一条规定特别抢眼,“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而在国家安监总局一位新闻发言人看来,让国家对参股煤矿的干部下达最后通牒的并非只源于大兴矿难。
公开信息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事故就死亡2672人,同比上升3.3%.其中特大事故死亡704人,上升114.6%.事故频发背后,干部参股煤矿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最先公开批评“官煤勾结”的,是今年辽宁阜新孙家湾特大矿难发生后临危受命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6月17日,在赴湖南资江调查矿难原因后,李毅中怒斥:“‘官商勾结,官煤勾结’这种现象已经确实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再次提及“官煤勾结”。
“自我举报”的成效
国务院的撤资令下发后,在记者采访的广东梅州、陕西、山西等纪检部门都要求各机关工作人员每人都须提交一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登记表》,在这份登记表上,须要填写自己“是否参股煤矿”。
兴宁市的做法是,填表人须亲自上交表格到兴宁市纪委党风廉政办公室。而山西、陕西等省通常的做法是,由县市级纪委、监察部门将表格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组织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填写,然后汇总到县区级纪委,直到地市级纪委。
“确实没有多少人会填写‘是’。”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表示,该市“自我举报”的效果并不明显,仅有两名干部主动交代了参股煤矿事宜,其中一名是临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负责人。
而在曾锦春看来,郴州市参股煤矿的干部绝非只有这两人。
当地纪委人员认为,主动申报者较少,主要是他们担心申报成了“自我举报”,这也与当地此前曾多次查处参股煤矿干部有关。
“一个地方参股煤矿的干部被查出的越多,官员在申报时就越小心,怕自己同样被处理,而选择不申报。”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给出的数字是,截至前一日晚,贵州、湖南、河北等9省不完全统计,共有49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
目前,这仍是有关干部撤资全国情况的惟一数据。
“干股”如何撤?
9月2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称,截至当地规定的最后期限,并无一名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
报道认为,在暴利诱惑之外,这也与官员参股的隐蔽性有关———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事实上,”干股“的特点在于,官员并不需要直接出资,只需手中有一定权力,即可获赠煤矿”股份“。
9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纪委党风廉政办公室介绍,目前该市给予11名入股煤矿、参与经营、牟取高额利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的处分,其中有多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干股”。
新余市纪委介绍的情况是,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以及欧里镇原党委书记、原镇长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等4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煤老板赠送的股份,从中牟取私利250余万元。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贪污受贿”,新余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组织程序,该四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新余市纪委一位负责人看来,享有“干股”的官员最“灵活”,也最难查,而在该次撤资通牒面前,该部分人根本无须撤资,煤老板可以暂时停止向其分红,风头一过,仍可向官员赠送干股。
“官煤勾结的确难以取证。”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认为,对于该部分官员用权力入的“干股”,并无资金注入等情况,清查难度最大,而由此产生的官煤勾结的平衡也很难被打破。
陕西省榆林市纪委和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给出的同一看法是,权力寻租煤矿更多的是与煤相关的部门,如安检、国土、煤炭管理等部门,以及基层县乡党政领导人。
在此前,郴州市查处的38名参股煤矿干部中,有近1/3的涉案者就是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有关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当地的党政干部,而该部分人多以干股形式入股,其余的因为权力相对偏差则多用资金入股。
在湖南省娄底新化县,一位副县长及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被查出在当地3家煤矿参股,总额为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
与干股相似,各地纪委监察部门反映的另一问题是,参股煤矿的官员多以亲戚或者他人名义入股,也是清查的难处之一。
“隐性撤资”
“就算他们撤资了,也不一定非要告诉纪委。”江西省新余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实际的撤资情况应该大于最后统计的撤资情况。
该人士认为,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参股官员可以撤资,但不一定在登记表上“自我举报”,而隐性撤资的问题在于,风头过后,该部分官员仍有可能继续参股。
“还是要依靠群众举报。”在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看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均多次下发“严禁干部参股煤矿”的文件,但参股官员中多有“宁撤官也不撤资者”,对该部分官员的清查还是要依靠举报。
而目前各地查处的参股情况,也多是根据群众举报查出的。
据湖南娄底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工作人员介绍,32名官员均以他人名义参股或者获赠干股,与当地村民康建国的煤矿勾结在一起,而正是由于32名官员的支持,康建国做上了镇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期间,别的煤矿都奉命停产,惟独康建国的煤矿照产不误。
他们的倒下,同样缘于一封举报信。
而在江西新余市,11名官员的查处也是依据举报。
另一个对于查处干部参股煤矿奏效的方式是,事故的发生往往能“顺势”拉出参股干部,比如广东兴宁矿难下的65个“影子股东”,目前,包括矿主曾云高在内,已有18人被批捕。
清查仍在继续
9月26日、27日,设在山西省纪委专门清理纠正干部参股煤矿的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山西省纪委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解释,这个机构抽调的多名纪检干部,都到下面查干部参股煤矿去了。
这时早已超过全国统一的撤资期限。
延期清查的收获是,9月27日,山西省清理纠正领导组办公室公布,大同等6市已确认有19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资煤矿,额度达2289.4万元。
而此前6市先后申报参股的上述人员是273名,申报参股额5462.56万元,对此“差额”,山西省表示将进一步认定后予以清理,也就意味着,该省将继续延期清查。
在各地,清查工作也未因撤资大限到来而停止。
来自中纪委、监察部门的消息是,本来要求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本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要进行核实,各省市(区)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省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各省级“清纠”工作小组于10月20日前将情报汇报给中央相关部委。
据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纪委部门反馈的信息,各地清理纠正小组的核查工作可能延迟一些时间。
国家安监局负责宣传的一位官员认为,要求官员主动撤资不能从根本上也不可能揭开全部的官商勾结,但总有一部分人会在前途与“钱图”之间做出选择,是给涉煤官员一次机会。
该人士介绍,国家有关部门以后肯定会从制度方面研究遏制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出租”权力到煤矿。
9月26日,国家安监局负责宣传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要求官员主动撤资不可能揭开全部的官商勾结,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只是给涉煤官员一次机会。但如果过了这个期限还不撤资,一旦查实,将会严处。
该人士介绍,国家有关部门以后肯定会从制度和立法层面来研究遏制“官煤勾结”的办法。
新华社发布的另一则消息是,河南省正在加快以法管“煤”、以法治“患”的进程,目前正在加紧起草《河南省预防煤矿事故实施办法》,《河南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规定》也已列入立法计划。
本报记者刘炳路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