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刘菊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7日联合通报“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六种条款遭到点评。
点评一:典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点评二:典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点评三:典型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点评四:典型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写有这样的条款。商家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权利,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其实,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点评五:典型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点评六:典型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完)
中消协炮轰零售商不平等条款
近年来,一些商场、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打折、赠券、降价、有奖销售和办理会员优惠卡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实惠;另一方面,又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通知、声明、行业规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商家又以“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在记者就此采访商场、超市时,大多数商家均表示,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只是社会团体,并不是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所以,在零售行业利润极其微薄的情况下,这个倡议并不现实。
中消协“挑刺” 赠品不“三包”属霸王条款
珠宝、药品等特殊商品、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赠品不实行“三包”……这些让消费者“忍受”多年的商场超市霸王条款昨天上午遭到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抨击”。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