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三无”人员突发急、危、重病也将获得救助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院前急救事业及社会急救医疗正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日前,市卫生局组织
相关单位开展了宣传和培训活动。 据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强化急救医疗管理、维护急救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权益、实施顺利救治,减少、降低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即将实施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对目前社会急救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如部分单位乱设急救号码、不给急救车辆让路、恶意骚扰“120”电话、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该规定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城市“三无”人员的急救医疗管理。其中指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为了保障新规定的顺利实施,日前,市卫生局委托青岛市急救中心举办了新规定培训班,来自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市急救中心网络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上周末,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市南区卫生局、401医院、青岛万杰医院、港口医院还在佳世客步行街举办了社会急救医疗新规定宣传活动,并向群众讲解急救基本知识。(本报记者王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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