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讯(记者 贾艳锋)
为了得到钱财,居然冒充警察为非作歹,最终,冒充警察到手的百余元换来两年半的徒刑。9月23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判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间,岚山区黄墩镇农民刘某身穿警服,佩戴伪造的“上岗
证”,冒充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先后三次在日照一中、335省道花峡峪、335省道日照市法警训练基地附近,以查车为名,拦下过往摩托车驾驶员,以摩托车未挂牌或未带行驶证要罚款为名,骗取当事人人民币共计167元,后被抓获。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徒二年零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林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