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各种渠道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应按照工资标准纳税。他强调,应逐步禁止发放实物(据9月23日《北京晨报》)。对此我以为,从扩大税源的角度考虑,税务机关瞄准“职工福利”或许没错,但这样做的结果将会“因小失大”。 按照国际上的通常
做法,“职工福利”是单位或企业为了保证其本身的发展,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保证职工生活水平或尽可能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现在的职工福利不仅项目大大减少,而且与正常的工资收入相比已经没有明显的“高”优势。 即便如此,目前的职工福利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以企业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将计提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既然法律已经将必要的福利费用划入企业成本,那么,税务机关再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进行征收,岂不自相矛盾?在企业福利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工会组织发放的。大家知道,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对工会福利再计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收。 去年中秋节,有城市提出要对中秋节单位发的福利月饼计入个人所得进行征税,俗称“月饼福利税”。此举即刻受到舆论质疑,有观点指出:如果福利月饼是以工会名义发的,由工会组织内部独立的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计其是否违反工会的财务规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部门是没有权力介入的;如果是以单位行政名义发的,只要是在单位的福利基金里,没有突破14%的计提比例,也是一种正常的单位成本费用。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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