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只能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以进一步严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的处理,防范银行汇票兑付风险。
《通知》增强了票
据融资功能,明确指出,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对于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则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通知》还指出,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这不仅便于存款人办理结算,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而且防止了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
同时,为提高票据查询效率,《通知》还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实地等方式查询。其中,鉴于大额支付系统于二OO五年六月在中国投入使用,通过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查复,将能够充分地利用现有资源,极大地便利参与各方。
此外,《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等还作了明确,有利于票据质押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票据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票据市场正逐步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已成为企业支付和融资的理想工具。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的不断出现,对现行票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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