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子还有三个月就要出生时,他出车祸身亡。他的儿子是否为被抚养人? 法院认为,孩子出生后对其进行抚养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确认其子是被抚养人,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故事回放:一年前,吴华与孙某驾驶的两辆卡车相撞,致使坐
在吴华车内的小孙当场死亡。小孙家有59岁的母亲和已怀有7个月身孕的妻子,是家里的顶梁柱。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小孙的妻子及其母亲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等责任方一并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双方对事故并无异议,但被告方律师认为,孙母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扶养人条件,并且申请法院对孙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院驳回了被告方律师的鉴定请求,认定孙母为被扶养人,同时确认了遗腹子的被抚养人地位。判决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小孙家属各类损失46万元。
(分析)孙母和他的“遗腹子”是否为被扶养人呢?
法律规定的劳动能力是指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以此为生活来源的能力,而非从事一般性日常家务活动的劳动能力。国家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孙母现年59岁,是家庭妇女,无专业技能,其所在街道已出具了她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故孙母符合被扶养人的法定要件。
发生事故时,孙某之子尚未出生。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属于被抚养人范畴,但《继承法》中已有为胎儿保存继承份额的法条,且孩子出生后对其进行抚养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确认其被抚养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