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救护车在3分钟内没出车,责任人将受到1000元的罚款;而“见死不救”者,将可以被警告或罚款1000元,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急救医疗问责制度,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现推诿或拒绝抢救
急、危、重伤员的医疗冷漠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提出了急救援助成法定义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对于“见死不救”者,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对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也应当立即救治。同时,要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明天上午9:00,青岛市急救中心将在远洋广场举办《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义务咨询宣传活动,市民可前往咨询。(记者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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