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一国有石油储运公司原副总经理梁鼎儒利用手中权力,与石油供应商大搞权钱交易,并通过私营公司转账,4年里收受了回扣700多万元人民币。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梁鼎儒因受贿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帮忙“洗钱”从中得利的女老板吴以明也因同样罪名被判入狱11年,在庭上痛哭失声。
找私人老板洗钱合吞900万
梁鼎儒,48岁。自1996年升任黄埔发电厂燃料科科长后,梁鼎儒便掌握了本单位燃料采购的“生杀大权”。因此,许多燃油供应商纷纷向梁鼎儒“示好”,梁在不断涌来的“糖衣炮弹”面前,渐渐迷失自我。法院查明,1996年~1998年间,梁鼎儒代表本单位三次从广东茂名石油集团公司和茂名海洋石油化工厂购进燃料,并于1998年3月收取上述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给的好处费10万元。
2001年,梁鼎儒兼任了广州市黄埔广电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黄电实业总公司天华公司经理,贪欲更加膨胀。2001年~2004年5月,在与佛山一家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时,对方答应梁鼎儒付给他回扣900万元。
为稳妥起见,梁鼎儒与佛山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商量后,决定通过第三者来收钱,一私人公司女老板吴以明就这样卷进了这宗受贿案。经协商,吴以明的公司负责将这笔名为“劳务费”的好处费从佛山这家公司“转账”至梁鼎儒的公司,吴以明按协议从中抽取了200万元费用,其余700多万元进了梁的公司。
虽自首“油老总”仍获判无期
今年8月20日,梁鼎儒因涉嫌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广州中院受审。“合伙发财”的吴以明也与他一道站在被告席上。庭审中,吴以明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广州中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定梁受贿罪名成立,且数额巨大,虽然他有自首、退赃情节也无法抵罪,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对吴以明,法院认为,虽然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但她协助梁鼎儒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在梁鼎儒受贿案中属从犯,两人是共同犯罪,也应构成受贿罪。据此,综合其有自首和悔罪情节,法院从轻判处吴以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表情平静的梁鼎儒表示“回去考虑考虑再决定是否上诉”;吴以明则情绪激动,痛哭失声,坚称自己没有受贿,旁边的亲属也语气坚定地说“一定要上诉”。(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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