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一桩离奇的公安干警丢枪案与信用社主任被枪杀案接连发生,武威市凉州区普通百姓袁秀英和儿子王柏元因为本案而改变了一生的命运:儿子王柏元一夜之间成了盗枪杀人犯,并因此差点人头落地;而他的母亲袁秀英也被执法机关定为“窝赃犯”而受牵连身陷囫囵,母子二人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涯。
十五
年后,经过不懈努力,被当事人袁秀英母子二人终于拿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武威检、法两院共同赔偿袁秀英与儿子国家赔偿金二十五万七千余元的决定书。
历经十五栽坎坷风雨路 当事人获国家赔偿二十五万
冤狱! 武威盗枪杀人特大冤案昭雪
一.关注武威特大冤案之案由
1. 民警家中发生丢枪大案
9月23日下午
5时许,记者几经周折一路打听,终于在武威市凉州区某小区找到了袁秀英的家,过去的一切噩梦般时刻萦绕在她的心头,还没有说话,袁秀英就已经泣不成声,对于过去所受的种种磨难和遭遇,历经坎坷的她显得无奈而感触颇深,两行浊泪顺着脸颊滑落,口中不停地说:“我始终坚信会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因为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只要我白天不做亏心事,半夜就不怕鬼叫门”。袁秀英向记者讲述了那不堪回首的往事:1990年4月4日,原武威市公安局干部钱某配发的一把枪号为9007430的“六四”式手枪在家中被人盗走,事发后,钱某立即向公安局里报了案,鉴于案情重大,该局立即抽调专人展开侦破。
2.信用社主任惨遭枪杀
枪支被盗案发生后,就在警方全力对该案展开侦破的时候,又一起与枪有关的特大恶性案件在武威发生:在枪支丢失的七天之后,1990年4月11日下午4时许,原武威市丰乐信用社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正在单位上班的该信用社主任李文成被持枪歹徒连开三枪后杀死,信用社现金13600元被抢。
3.“杀人凶犯”母子被捕
案发后,从两起案件发生的种种迹象分析后,原武威市公安局针对案情将两案并案侦查,随后成立了4.11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侦查中,办案民警对所有犯有前科或有劣迹的人员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根据歹徒持枪作案这一特殊情况,专案组对案情作出这样一种判断:此案犯罪嫌疑人系熟悉环境并且会使用枪支的人所为,会使枪的人极有可能是当过兵的人。因为王柏元的父亲与钱某是公安局的同事,与丢枪干部钱某同院居住,并且刚刚从武警某部队退役被分配至西营水管处当工人的王柏元纳入了侦察员的视野,成了办案民警重点怀疑的对象。1990年8月13日,王柏元因涉嫌盗窃枪支杀人抢劫罪被原武威市公安局刑拘,1990年8月21日王被公安机关逮捕,其母袁秀英因涉嫌包庇罪,于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
4.“盗枪杀人犯”一审领死
王柏元告诉记者,被捕后,他被送往古浪县看守所羁押,经过五十多天的“特殊”审讯后,他被迫“认罪”做出如下“招供”:“199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王柏元潜入同院居住的公安局干部钱某家中盗得“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翻墙返回家中,当日凌晨6时王携枪回单位,4月11日下午1时,王携带所盗的”六四”式手枪及改锥、线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市丰乐信用社附近踩点,下午4时许,窜至信用社营业室朝正在上班的该社主任李文成连开两枪,后又进入营业室补射1枪,抢劫现金13600元,
枪支和抢来的现金由其母袁秀英隐匿。”,但袁秀英面对有关方面的审讯,始终否认自己儿子盗枪杀人和自己窝藏枪支的“犯罪事实”。之后,袁秀英母子二人以上述案由被移送原武威地区检察分院。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1992年11月25日,原武威市检察院分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和包庇罪、窝藏罪将王柏元、袁秀英母子起诉至原武威地区中级法院。王柏元说,1993年11月27日下午,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晚11时,法院就当庭宣判:王柏元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合并后决定执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犯窝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
二、关注武威特大冤案之维权
5.高院明察死里逃生
袁秀英告诉记者,听到判决,犹如晴天一声雷,难道就这样成为冤死鬼吗?袁秀英说:“仅仅因为“案发现场的脚印与我儿子的脚印基本吻合以及儿子屈打成招的‘供述’等证据,法院判我和儿子有罪,而案件的关键证据枪支和赃款却没有下落,我真是欲哭无泪”
在法庭宣判后袁、王母子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1994年4月28日,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后下发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原地区中级法院又将该案发还给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在补证期间,1996年母子二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监视居住。2000年3月28日,原武威地区检察分院以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落实,且本案中极其重要的物证枪支和现金均未能找到,虽经多次补充侦察,仍然无法获取新证据,故经检委会研究讨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柏元与其母袁秀英不起诉。至此,王柏元母子才真正重获自由。
6 索赔3年没有下落
冤案已是定论,然而给冤案给当事人带来的是肉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而有谁来为他们的付出埋单呢?难道多年的冤狱就这么不了了之?2000年4月20日,袁秀英母子痛定思痛,走上了漫长的申请国家赔偿之路。王柏元告诉记者,他们母子向武威检、法两院提起国家赔偿,并多次向该有关部门递交赔偿请求,然而,截止2003年下半年,他们递交的申请整整3年始终得不到有关方面的答复。
7. “申请过期”不予赔偿
2003年10月1日,母子二人经人介绍找到了武威天平法律服务所吴桂英律师。2003年10月17日至20日,作为王柏元母子的法定代理人,吴桂英律师依照国家赔偿法,以“王柏元因涉嫌盗窃枪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拘留,受到公安局的酷刑折磨,严刑逼供,屈打成招,之后,检、法两院不负责任,错起错判,致使王柏元被非法关押2315天,其母亲袁秀英被非法关押2285天。”向武威法、检两院提起国家赔偿。起诉之后,2004年7月19日,武威市检察院以王、袁二人的犯罪事实存在,且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赔偿期限,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确认的范围为由,做出不予确认赔偿的决定。2004年8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袁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国家赔偿期限为由发出不予补偿的决定书。
9. 高院裁决峰回路转
申请赔偿的期限是否真的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检、法两院的决定书出来后,吴桂英律师开始围绕赔于不赔的关健点申请是否过期展开调查。经排取证,确定了王、袁二人已于2000年4月20日就提交了赔偿申请的事实,赔偿没有过期。袁秀英母子二人不服,以武威市检、法两院不予赔偿的理由不当为由,毅然决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申请。
此后,省高院亲自派人来武威调查取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查后武威检察分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袁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王柏元、袁秀英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对赔偿义务机关错捕错判行为的确认,赔偿请求人王、袁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字第13号《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两赔偿申请人在原甘肃省检察院武威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即不断地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二赔偿义务机关始终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过赔偿申请书的手续,因此应当认定二赔偿请求人没有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错捕错判的共同赔偿责任。请求人要求赔偿被无罪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故决定,一撤销武威市中院(2003)武中法赔字第08号决定书;二由检、法两院共同赔偿王柏元在被羁押2315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9477.95元,两院各承担一半;三由检、法两院赔偿袁秀英被羁押2283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7688.19元,两院各承担一半。
10. 晚年的愿望
十五载冤情,一朝得以昭雪,对于当事人袁秀英和王柏元母子来说也许是最好的安慰。袁秀英、王柏元母子告诉记者,十五年的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心中感慨万千。自己的罪名被洗脱并还以清白,袁秀英说,得到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后,母子在激动之外是悲喜交加。“悲的是这一段儿子险些人头落地的可怕经历,以及自己的老伴因此含恨九泉死不瞑目,喜的是法律终究是公正的,没有冤屈好人,让他们得以昭雪”。
袁秀英老人说,她现在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那把至今没有着落的手枪和真正的杀人凶手有一天能够落网,给她的晚年一个满意的交代。9月23日,记者从武威市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袁秀英母子的国家赔偿款正在落实中。
文/图 本报记者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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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盗枪杀人抢劫”特大冤案备忘录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0年8月13日,原武威市公安局以王柏元涉嫌盗窃枪支、抢劫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原武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990年9月15日原武威市公安局以袁秀英涉嫌包庇罪将其收容审查,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1992年11月25日原甘肃省检察院武威分院以王柏元犯盗窃枪支、故意杀人、抢劫罪,袁秀英犯包庇罪,向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11月27日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柏元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合并后决定执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犯窝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1994年省高院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申。1994年案件退回武威检察分院补充侦查。1996年12月18日,两被告被改为监视居住后释放。2000年3月28日,武威检察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报记者 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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