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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溺水女童追踪 律师认为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5-09-23 12:01:19 齐鲁晚报
 

  晚报今日讯 “如果小新新活着的话,今天应该9岁了!”今天早晨,姜新的母亲抱着一个刚刚买回的崭新的书包喃喃地说。今天是四天前放学途中溺水而亡的胶州胶东镇女童姜新9岁的生日,她的家人选择今天为姜新火化下葬,同时,姜新的家人一直坚持认为,姜新就读的小学校有一定的责任,他们要为死去的姜新讨公道。

  同时,针对胶东镇有关部门提出的教育部有学生离开学校学校就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的解释(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记者就此咨询了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兆利律师。陈律师认为,教育部的这个《办法》属于政府令的范畴,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应对教育部门的行为有指导意义,而对于确认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不是政府令的职责范围,而要根据民法通则才最终确定。另外这条政府令中也有前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那么学校行为是否不当呢。

  陈律师认为,漫水桥就在学校门口不远处,而且每逢下雨都可能会漫水,存在着安全隐患,学校当时提前放学,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学校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危险,如果按照比较妥善的处置方式,学校应当在这种情况下安排老师护送,或者通知家长来接送,但学校没有做到这些,有疏忽大意的地方。

  陈律师认为,根据家长反映的情况,学校对学生放学走的道路有一定的要求,这样的情况下,学校的监护责任也应当有相应的延伸,学校对学生的相关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完全尽到,是有一定的过失的。(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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