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已正式实行。在《规定》中,交管部门明确了不适用调解和不能“私了”
的情况,如果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仍然拒绝离开现场的,将由交警强制撤离。去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该《规定》中所提出的“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只有在这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几个关键数字:
一、3种情况由交警处理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3、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11种行为负全责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4种情形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几个关键事项:
交管部门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都没有争议,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而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时,可以自行离开,而后共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私了单”所有细节填写完毕后,由双方司机共同签名方可生效。
一、“私了单”应如何填写:
1、填写“私了单”事故事实部分:
①、“事故时间”,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
②、“代码”一栏,A、B分别指事故当事人。
③、“交通方式”一栏,须填写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行人等。
④、“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⑤、“事故事实”一栏,须在空格线处填写A、B当事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十六条的具体项号。在“造成”后空格处,填写车辆碰撞部位。
2、赔偿协议一栏内容的填写
①、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中的一项协议方式,填写有关内容。
②、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1项情形的,当事各方即签字生效。
③、当事人同意某日将当事人B车修复,应在空格线处填写具体日期。
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3项情形的,在该项的空格线处填写具体的赔偿金额(大写),并注明是否当场赔付。
二、“私了”赔偿额交警不管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又到交通队请求处理的,交通队可以受理,但是由于事故现场已经没有办法还原,交警也只能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当事双方的责任,并根据双方的共同请求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仅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争议,交通队将不再受理。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撤离现场者追究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又不撤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性别、机动车驾驶证号、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同时,根据本《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