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恐龙”、“粉丝”可能将成为课堂上禁用的教学用语。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中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学校教育教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这是国内首次将规
范网络语汇行为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认为,我国的语言文字需要发展,也需要规范。从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来看,对目前存在和正在发展中的网络语汇不宜简单化地绝对禁止,需要区别对待。将不规范的网络语汇排斥出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学校教育教学之外,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使用这些语汇。
有委员认为,“在网络上,使用网络语言有着便捷的优势,也能满足部分网民休闲、宽松的心理需求,但主要媒体在使用语言、语汇上,应该强调依法正确引导。”
法规草案还就繁体字和异体字、方言、外语的使用等作出相关规定。
繁体字和异体字
要把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仅6种情形允许保留和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方言
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支持有关部门可以对方言的变化、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外语
一是规定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不得限定以外国语言文字为唯一的工作用语用字;二是增加了在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注释;三是明确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标注。(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