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青岛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和奖励。救助和奖励的对象为: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
育培训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中参加培训的残疾学生。
其中,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300元,五市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200元;对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七区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500元,五市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300元;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2000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家庭子女按照以上教育层次的救助标准减半救助;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免收学费、住宿费,补助80%的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至20%的,给予减免90%的学费、住宿费。
奖励标准为: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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