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随某旅行社去日照旅游,被旅行社安排在一家星级宾馆。由于最后一天的行程是自由活动,小刘就去海边游泳。12点多他回到宾馆时发现行李被放在房间的外边,清点行李时又发现数码相机不见了,遂与宾馆的工作人员交涉。 工作人员称房间只预订到中午12点钟,12点之后没有续
房,也联系不到旅行社相关人员,才把行李拿了出来,但没有见到数码相机。小刘强调之前没有人通知他房间只预订到12点,回宾馆时穿的还是游泳衣。小刘想进房间换衣服,可工作人员不同意,后来才同意给他10分钟时间。 旅行社的经理认为,在刚入住宾馆的时候就已经通知时间,所以旅行社没有责任。最后经过调查处理,发现丢失相机的责任在宾馆,宾馆赔偿了1200元。 点评:在这起相机丢失的案件中,宾馆有很大责任。虽然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法律关系是有偿的,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所以说游客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宾馆,宾馆对游客的行李就有保管义务,不能随便扔在房间外。在联系不到游客的情况下,宾馆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尽到“附属义务”,采取一切足以防止物品丢失的措施,妥善保管,等待游客回来,而不是简单地将游客的行李放在外面。 游客的物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宾馆管理的重点,本案折射出宾馆管理上的漏洞。宾馆对游客财产显得漠不关心,游客回来虽然晚了一点,有违约之嫌,但宾馆将游客的行李存放在前台或者其他安全的地方,也是举手之劳,关键是缺乏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王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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