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200元换来5年刑
昨日李沧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抢劫租住户不算入“户”抢劫
早报讯5名罪犯半夜持刀闯入李沧区一租住户内,并抢走在此居住三人的手机等财物。犯罪嫌疑人赵某等5人被李沧检察院以入户抢劫罪提起公诉,昨天,李沧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租住房构不成法定意义上的“户”。
2005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赵某等5人持砍刀、铁棍等凶器来到李沧区十梅庵村一处租房处。该房屋是由郑某等四人共同租住的,5名被告中的一人以找人为借口敲开了房门,闯入后,5人抢得现金200余元和手机等其它物品,并将郑某打伤。半个月后,李沧警方顺利破案。
昨天,李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对3人量刑时,法院与检察院产生了分歧:检察院认为在租住的住所里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同样应该得到保护。法官则认为说,“户”系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家庭生活”体现在居住人员之间关系的紧密性,不同于临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松散性和暂时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比一般抢劫的量刑要重很多。本案中的主犯赵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而《刑法》中规定,入户抢劫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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