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晓松
近年来,在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为名,规避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程序,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在“圈地风”之后又刮起了一股“租地风”。
2003年11月,河北省晋州市晋州镇东关村村民接到村委会通知,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需租用村里
土地120亩建绿地广场,要求在3天内清除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并且村委会已经签订了租地协议。
国土资源部就此事组织专题调研后认定,河北省晋州市政府以租赁为名行征占之实,变相圈占土地、违法用地,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事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于是,一些地方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偷梁换柱”的伎俩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而且愈演愈烈。一些急于上项目、建企业的地方,大量从农民手中集中租用耕地,作为企业建设用地,盖厂房、添设备等。
“租地风”严重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为,根据法律,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建设。“租地风”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首先,“以租代征”擅自突破了建设用地规模,国家对真实状况无法掌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其次,这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耕地被占用却得不到及时补充。再次,利用这种规避行为,有关部门会逃避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资产暗中流失。这还埋藏着更深层的社会隐患,由于租地合同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