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会费每月2元,最高会费每年2000元 市私营个体协会“章法”有变
本报讯近日,市私营个体协会、市工商局就私营个体协会职能及工作进行重新定位,提出了“入会自愿、严格标准、强化服务”的办会原则。这一原则较之以前确实有了很大不同。
为积极推进全市个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市成立了青岛市私营个体协会,关于入会问题,按照有关文件此前曾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但近年来,交纳私营个体协会会费一直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且意见较大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形象。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已超过25万户,如此庞大的群体,不可能强制性地要求必须加入协会,“入会自愿”已成为协会会员发展的原则,也符合协会作为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基本准则。 “入会自愿”并不代表什么人都可以入会。这是此次私营个体协会重新定位职能的又一新规定。对存在经营不诚信、到期债务不清偿而被人民法院公告强制执行、严重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个体户及私营企业,协会将拒绝其入会。
作为群众性社团组织,一个协会有没有活力,有没有吸引力,关键要看这个协会能给会员提供什么服务,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会费相比是否等值或超值。在服务项目上,协会有关人员特别表示,将把主要职责放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私营个体经营经济发展情况,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同时发挥协会自身优势,对会员单位组建集团、引进外资并购、改组,组建合资、合作企业等提供咨询服务。
据悉,私营个体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为2元;私营企业会员按注册资本数额收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每年400元,注册资本5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每年1000元,300万元以上每年2000元。
在会费收取方面,市工商局特别强调,对自愿入会的会员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严禁借助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权搭车收费和通过工商所收缴会费,坚决杜绝乱收费、随意减免和超标准收费现象。对开业未满一年,以及遭受天灾人祸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会员,免收当年会费。(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