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已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5个,废止6个 本报讯市国资委自去年成立以来,按照“统筹兼顾、急用先立”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3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对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正式下文废止了6个文件,
从而在我市初步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使我市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有了更为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市国资委已制定了涵盖产权管理、统计评价、业绩考核、投资发展、监督管理等领域的3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考核、奖惩办法,制定了《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建立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督人员向派出机构报告工作规程和报告处理机制,制定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工作制度》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完善对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制定了《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行质量的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市国资委还对我市原有的120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正式下文废止了《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改革的意见》、《青岛市困难企业实施分立重建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处理库存积压产品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季度检测报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国有(集体)股权转让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中产权界定及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个时效已过或与新规章相抵触的文件。 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制定,以及对旧有文件的清理与废止,确保了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并将对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把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经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报记者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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