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科刚 卢 鹏 张 勇
9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涉案标的额近50万元的欠款纠纷,并引导当事人就其他4起涉及行政诉讼、商标侵权的相关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中主要涉及的3家企业握手言和,重新建立合作关系。
山东大鹏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即为山东某自行车进出口
公司加工自行车链条。经结算,该自行车进出口公司共欠大鹏公司加工链条款39万余元,后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自行车进出口公司未按协议还款。大鹏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照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虽然该起欠款纠纷事实清楚,但是自行车进出口公司账户上仅有400元现金,即使作出判决,也根本无法履行。同时法官还了解到,大鹏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使用本厂的商标外,还使用山东某自行车公司的商标,而该自行车公司与被告自行车进出口公司同属一家企业集团。由于大鹏公司起诉了自行车进出口公司,某自行车公司也将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大鹏公司。3家企业打起了“连环官司”。另外,该自行车公司已经以大鹏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大鹏公司侵权行为不作为、放行侵权产品为由,在东港区法院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两起行政诉讼。
日照中院的法官们并未拘于案情表面,而是把目光深入到企业经营状况上。经过调查,他们了解到,大鹏公司虽然生产的链条质量很好,但其自有的商标知名度不高,市场占有率较低,而某自行车公司虽然其商标知名度较高,但链条产量不能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通过对上述情况的综合分析,主审法官认为,如果该起欠款纠纷简单地判决了事,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势必会影响3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导致“三败俱伤”。于是,主审法官召集质监部门与3家企业多次进行沟通,劝说3家企业从长计议,以和为贵。
经过一番情理法交融的思想工作,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大鹏公司放弃对自行车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自行车公司对大鹏公司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不再追究,允许大鹏公司在近期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双方还就商标使用合作事宜展开进一步协商。同时,自行车公司撤回对质监部门的两起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使三方重归于好,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