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长子县一产妇在县医院住院期间,输血1200毫升。去年2月,这名妇女死于艾滋玻为此,其丈夫将长子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2万余元。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长子县人民医院赔偿产妇各种费用235168.95元,双方均对判决不服,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
9月12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
儿子早亡母亲感染艾滋
1995年7月24日,长子县农民刘祥(化名)的妻子王红叶(化名)因待产住进长子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妊娠合并贫血、临产。7月24日至27日,医院共三次为其输血1200毫升,血液均由医院分别向3名献血者采集。
7月28日,王红叶分娩一男婴,但该男婴因窒息经抢救无效于3天后死亡。7月31日,王红叶出院。1996年9月4日,刘祥与王红叶的第二个儿子刘刚(化名)出生,该孩子发育迟缓,一年后经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因不明。从2002年12月起,王红叶反复出现咳嗽、发热等不适症状,多方治疗无效。2003年10月9日,王红叶被确认感染艾滋玻
2004年1月7日,王红叶再次住进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上呼吸道出血、肺结核、艾滋玻2004年1月19日,其儿子刘刚病重在家不治身亡,生前未作过艾滋病检测。2月6日,王红叶经治疗无效亦在长子县人民医院死亡。
丈夫激愤状告输血医院
王红叶死后,刘祥就赔偿问题与长子县人民医院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5月8日,刘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子县人民医院赔付母子各种费用共725626.74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医院虽然提供了当时3名献血者的健康证据,但其中有两人的姓名与配血单献血者姓名不符,且缺少其他有力证据,不能认定这3人就是原来的3名献血者。医院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红叶系由其他途径感染艾滋玻法院还认为,长子县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采、输血时存在违规行为。因此,长子县人民医院应对其医疗行为导致王红叶感染艾滋病而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各项共计235168.95元。
同时,由于原告之子刘刚未作过艾滋病检测,死亡后也未尸检,无法确认其也感染艾滋病并导致死亡,法院对原告所要求赔偿项目中关于刘刚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次庭审双方针锋相对
2005年1月10日,双方均不服法院判决,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
9月12日的庭审中,双方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长子县人民医院辩称:1995年医院所供1200毫升血液虽属自采,但是合法。当时3个献血队员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医院没有造成王红叶感染艾滋玻
刘祥在庭审中辩称:在一审中,长子县人民医院已承认了王红叶在该院住院期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双方均无异议,“为何又不承认了”。刘祥还坚持认为,儿子刘刚后不明原应死亡,而王红叶是在输血后怀孕,母婴血液传播,医院应对刘刚的死承担责任。同时,刘祥再次对医院所提供的3名献血者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具体结果将择日宣判。 记者 张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