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争座纠纷中,乘客高先生的眼镜被另一名乘客吕某击碎,导致其左眼眼球被摘除。高先生为此将公交集团第一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公交公司给予高先生一定的“补助”,但双方都拒绝透露具体数额。
在第一次开庭中,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此次开庭,双方
一开始仍然互不相让。高先生坚持认为,上车后,他就已经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客运公司不但没有协调好秩序,事发后也没有及时制止并协助处理。公交公司则坚称,此事属于刑事案件,不是合同纠纷,应由打人者吕某赔偿。
休庭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公交公司提出了调解意见,高先生在征求家人意见后表示接受。双方随后达成调解,但都拒绝透露具体数额。考虑到高先生家庭困难,法院还为他免除了2900元的诉讼费。
闭庭后,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他们依然认为公交公司无责,“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刑事案件应由案件人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高先生受到的伤害是终身伤害,且其家中比较困难,所以完全是出于道义方面的考虑,他们才同意帮助高先生。(记者
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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