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为连续几个月在群众评议中处于最后一位,开发区一职工遭到惩处:单位不再与她续签合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单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违犯了劳动法。
单位:连续末位应淘汰
&
nbsp;市民刘女士是开发区某商厦的员工,她于1996年来到商厦工作。2001年公司改制,开发区管委要求改制后的公司与员工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01年商厦改制结束,与刘女士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该商厦终止了这份劳动合同。商厦方面告诉刘女士,不再续签合同的原因是她在连续几个月的群众评议中被评为最后一位,按照“末位淘汰”的原则单位作出了这项决定。
一审: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刘女士感到很委屈,她将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政府在允许该商厦改制时,曾规定改制后商厦应与单位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刘女士在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厦与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至2006年,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到续签合同期间的工资。
终审:激励机制不恰当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商厦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实施“末位淘汰”这一激励机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法院不能采信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终止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开发区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判令商厦与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记者
臧旭平 通讯员 孙付)
|